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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就是說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如果要發表的話,決定什麼時候發表,以及用什麼方式來發表。
假如有人未經著作人的同意,擅自把別人未曾對外公開發表的作品,發表出來,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以及賠償著作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有一個男生寫了一封情書,給隔壁班的女生,被那個女生的同學發現了,就把這封情書貼在公佈欄裡,讓大家奇文共賞,這個行為當然沒有先取得情書作者的同意,這就違反了著作人的意思。像這樣未經寫信人的同意,擅自公開發表別人所寫的書信,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的一種很典型的例子。
有幾種情形可以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他的著作。
第一種情形是就未曾發表的著作,著作人把著作財產權讓給別人,或者授權別人利用這個著作,而由於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著作的行為,造成這個著作被公開發表的結果。
第二種情形是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把作品讓給別人,而受讓人把他取得的作品公開展覽。還有一種情形是碩士、博士論文的作者,取得學位的時候,論文依法必須送給圖書館,讓大眾借閱。
又雇用人或出資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完成時起,就取得著作財產權時,由於著作財產權人的使用行為,造成著作被發表的結果,則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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