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算侵犯著作人格權? 什麼情形算侵犯著作財產權呢?

1. 首先,著作權於著作完成即享有之,因此是不需要申請的,無論是所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為該著作姓名表示及公開發表等權利,代表的是完成著作的那個"人",後者則為使用(copy)該著作"物"的權利,因此權利歸屬的重點在於舉證著作"物與完成著作"人".

2. 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甲於某年某月某日完成的一幅畫(假設無受僱於他人之情形),甲即刻起則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今天假設若乙冒用甲的名義署名參加比賽,即謂乙侵犯甲的著作人格權;而假設丙未經某甲同意,任意大量複製其畫作販賣圖利,則丙侵犯了甲的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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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侵權案件激增 智慧局疾呼「四不一沒有」

【特約記者薛怡青/台北報導】部落格(blog)興起,使得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寫日誌、分享心情,甚至是自我的創作或見解。部落格讓有想法的人,得已有了發表的空間,當然也造就了一群知名的部落客。可是,有些網友喜愛四處搜集好文章,將其貼到自己的部落格裡,其實這樣的行為就已經侵害到智慧財產權了。

根據保智大隊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單單今年到8月底為止,就查獲342件的部落格侵權案件,已經占了網路侵權事件的41%,也比去年增加了19%。

其實部落格侵權事件並非現在才發生,過去有些網友會在部落格的背景播放音樂、或者是從別人的網站擷取圖案等都是觸法的行為。而如果轉載知名部落客的文章到自己的部落格中,未經當事人同意,也是侵權的。因此,智慧局也曾經提出著作權「四不一沒有」,提醒部落客們。

例如,前不久就有一位苗栗張姓大學生因為在無名小站的部落格裡,上傳近200首的流行音樂,並提供連結下載,而遭到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檢舉。

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次提醒網路上的「四不一沒有」原則,就是指「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影片、軟體」、「不要將他人文章、音樂、影片、軟體隨便轉寄」、「不要將他人的文章、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拿來在部落格使用」以及「沒有合作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

最近智財局也與無名小站、yam天空、Xuite.net及PIXNET痞客邦等台灣4大部落格平台共同宣導尊重網路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活動。包括無名小站的「創用CC授權」創作引用串連活動(www.wretch.cc/blog/WretchTIPO)、yam天空的「保護我的智慧財產權!部落客連署召集令」千人聲援計畫(campaign.yam.com/2008/copyright/)、Xuite.net的「挖ㄟ媽祖-小尊重,大智慧」闖關活動(blog.xuite.net/wamsn/tipo),以及PIXNET的痞客邦-「正港ㄟ痞客~抵家啦!」有獎問答。

網路著作權是應該受到保護,不過也有些網友反應,網路原本建造的本意就是分享,因為分享而使得網路得已蓬勃發展,也許面對網路世界的立法或修法都要格局放大些,否則讓網路世界蒙上了寒蟬效應,讓多元化的網路風情失去色彩與更多創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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