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立後,他方不願共同辦理離婚登記,如何處理?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 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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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動出擊,加強便民服務,保障民眾權益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703 15:23:13)鑑於本次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期間,屢有發現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因素未設有監護人,致無法順利領取消費券,及迄今尚有民眾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內政部主動出擊,全面清查協助未成年人辦理監護登記與促請民眾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表示,為順利配合消費券發放,自去年11月起,內政部即主動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於短時間內完成消費券名冊與通知單及委託書編製,使消費券發放作業得以順利進行。然在發放過程中,發現部分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死亡或失蹤未置監護人等情事,導致未成年人無法立即領取消費券,影響其權益。為保障這些未成年人的權益,內政部特別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清查並協助辦理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彙整後有待釐清須深入瞭解之個案約35萬,這些個案有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死亡或失蹤之個案,亟需由戶政事務所查明協助明確登記法定代理人,以確保未成年人之權益。內政部98年3月30日訂定「清查協助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或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規定」,將可能需要協助之個案列冊送由戶籍地各戶政事務所,逐件辦理清查、催告或通知申請義務人申請,協助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或「監護登記」。

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5月底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戶政事務所已清查121,013件,並完成4,664件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清查過程中發現個案係無依兒童或依法無法確認法定代理人時,各地戶所立即介入協助,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並對個案進行訪視提供必要協助,以期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又消費券發放過程中,亦發現部分民眾因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導致無法領取消費券,廖部長甚為重視,特別指示戶政司應全面清查、協助國民身分證換發,於98年3月20日訂定「加速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作業規定」,並將尚未換領新證之民眾列冊,於98年4月3日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72,349人。經戶政事務所逐筆清查,截至98年5月31日止已清查計10,112件,其中已請領新證計9,452人。內政部表示,這兩項主動清查及積極便民的戶政作業預計進行至今年年底,方案目標希望能全面將有待釐清且須深入瞭解的35萬餘位未成年人完成監護登記清查,藉此保障未成年兒少之權益;而另外尚未換發新式身分證的7萬多位民眾,內政部也將積極聯繫及清查,協助民眾完成換證程序,進而強化戶政服務。廖部長感謝全體戶政同仁過去1年無怨無悔的付出,更期勉戶政同仁能積極創新、為人民服務,時時刻刻站在民眾的立場,協助與服務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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