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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中央社台北29日電)本週公布的研究報告指出,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不僅是痛苦和心碎,也會對身心健康造成長期後遺症,而且可能無法因再婚而痊癒。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網站報導,「芝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社會學家魏特(Linda Waite)表示,「失婚者受到的損害會到影響健康的程度」。
魏特與研究報告共同執筆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彭博公共衛生學院(Bloomberg School of Public Health)教授休斯(Mary Elizabeth Hughes)指出,離婚與喪偶者罹患心臟病、糖尿病或癌症等慢性疾病的機率較正常者高出20%,而不良於行的比率也高出23%,比如難以爬梯或走過1個街區。
兩位學者的報告刊登在「衛生與社會行為雜誌」(Journal of Health and Social Behavior)上。由美國「國家老化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nAging)資助的這項研究,比對8652名中年人的婚姻史與健康指標,結果發現,維繫婚姻生活者和失婚者的健康出現了差異。
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Institutes of Health)的資料,全美將近半數婚姻以離婚收場。
魏特說:「失婚或喪偶所造成的壓力極大,在財務上有時是毀滅性,而社交上則造成極度困難。有趣的是,有此經歷者即使再婚,我們仍可以看到他們健康上的傷疤─失婚或喪偶所造成的疤痕。」
魏特說,「與年齡、種族、性別和教育程度相同但一婚而終身者相較,失婚者慢性病罹患率較高,而且比較不良於行,也就是健康狀況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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