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相關-討債/催款/抵押/假扣押

司法漏洞爭議! 假扣押合法洩漏個資

有民眾指控,他住的社區有2個管委會,結果他把管理費繳給B管委會,A管委會就認為他欠錢,向法院申請假扣押,還在他不知道情況下,大大方方地拿著假扣押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調出他的個人資料,如果被有心人事利用,想調誰的個資,都能合法取得,法院也承認,這是保護債權人的條款,但無法阻止有心人犯罪。

住在台中市這處社區的民眾指控,管委會不合鬧雙胞,他把管理費交給B管委會,被A管委會認定欠錢,向法院申請假扣押,結果還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拿著法院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調他的個人資料,讓他氣炸了。

投訴民眾:「萬一他有什麼意圖,我們也不知道,這對我們是不是有很大的問題。」

這位先生認為,光憑一張假扣押執行命令,就能合法取得他的個資,實在太離譜了,萬一如果被有心人利用,拿去犯罪,他不就慘了;

戶政人員說,個資也不是隨便就能調,一定要有法院的裁定書,上面註明需要提供戶籍資料,才會給。

戶政事務所主任江惠雯:「偽造(法院裁定書)的話,那你來領的當事人身分證和印章,都要帶來,我們都要查驗你是不是本人,真的你是偽造的話,你當然就要吃上偽造文書的官司。」

法院裁定書是不是假的,戶政人員也沒辦法當下查證,法官也說,假扣押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才會在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把個資提供給債權人,但他們沒有辦法阻止有心人事,利用這種方式竊取個資,意思就是,這是台灣的司法規定,萬一真的發生冒用個資,那只能事後再交由司法審查。

討債惡形惡狀 有法可治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討債時只要不打人、不罵人,就保證沒事?討債公司這個自認顛撲不破的觀念,昨天被法官給顛覆了。
三名男子帶著大字報以及雞蛋,至債務人過去任職的公司,祭出站崗叫囂討債戰術,以為法律莫可奈何;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他們的行為已造成顧客及店家的心理壓力,致店家無法營業,已涉及「強制罪」,且合議庭認為,這類游走法律邊緣的討債行為,危害社會秩序甚鉅,遂將三被告各處六個月徒刑。

此一判決昨天出爐後,在法界獲致不少正面評價,一位法官就說,現在的討債集團很狡猾,也具有相當的法律常識,他們不打人、不傷人,卻利用各種「心理戰」,企圖不戰而屈人之兵,且大多未被法律有效制裁或嚇阻。

台北地院這則判決一出,提供了執法者一個「方向」,面對叫囂或站崗的討債方式,將不再束手無策。

九十二年七月間,任職台北縣三重市一家鐘錶行的王姓男子,欠積地下錢莊債務,不久他離開這家公司,但受僱地下錢莊的柳長毅等人,找來十餘名男子,至這家鐘錶行討債。

柳長毅、李俊宏、金盟凱等十餘人,帶著寫有「欠債不還」、「潛逃大陸」的白布條及雞蛋,至這家鐘錶行前一字排開、大聲叫囂,要王姓男子還錢。

當時,柳長毅、李俊宏、金盟凱等人在鐘錶店前大呼小叫,並丟擲雞蛋,行人見狀紛紛走避,原本在店內的消費者也奪門而出,但因柳某等人未打人也未恐嚇人,檢警一度相當苦惱,不知該如何將這群人法辦,最後,才想到採用「強制罪」這條文將被告起訴,並獲法院認同。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者;柳某等被告在他人店門前,高舉有抗議字眼布條、大聲叫囂,且又丟雞蛋,已使他人心生極大壓力,妨害店家的開店經營權,與強制罪中「妨害行使權利」之要件相符,故被告各處六個月徒刑,均可以罰金九百台幣易科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離婚探討

離還是不離?

家暴探討

忍還是不忍?

外遇捉姦

捉姦求償嗎?

常見的婚姻迷思
離婚不是壞事
不想離婚?
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
遇到家暴立即求助避免悲劇
面對家暴受害者該給予什麼協助?
家暴現行犯,警方可立即逮捕
家暴加害人,也需要心理協助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