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

問題:
今年五月我的前任男友的老婆,經由一封信件內容,是擷取我在網路日記所寫的一些事情,而得知她老公的外遇史。這些內容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記載我與她老公的通姦事實,只有交往經過,若他老婆憑藉這些內容,可否告我通姦?若男人承認有通姦事實,是否單憑男人承認就可構成通姦罪?另外事情發生到現在已過半年,元配是否還可提出告訴?一般的網路日誌可否成為犯罪的罪證?一般的網路文章有些是事實,有些會加以杜撰,若沒有指名道姓會構成誹謗通姦之證據嗎?

回答:
一、網路文章是否會構成通姦之證據,須視具體情形而定,包含所述內容之人、事、物等是否明確?是否確實為真實告白或純屬杜撰?
二、通姦罪的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
三、至於男方若承認通姦之事實,應屬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其他補強證據。因此若您的網路文章內容相當明確,且符合真實,即有可能成為定罪之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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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掌握罪證 專挑名人恐嚇取財

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男子蘇秋華看報紙找尋有緋聞、糾紛、弊案的「名人」,打電話聲稱掌握對方犯罪事證,要求付三萬元的紅包遮羞,包括中醫師吳明珠、台中市議員王加佳和NCC委員等上百人都接獲電話,刑事局廿九日拘提蘇及同夥到案。

蘇嫌落網後居然大言不慚說,自己恐嚇的都是貪官汙吏,不會向一般人恐嚇。尤其被問到是否恐嚇處理砷油事件的北縣消保官楊舜惠時,蘇嫌矢口否認,更說自己不會恐嚇女性,但吳明珠、王加佳都是女性,簡直自打嘴巴。

警方說,患有小兒麻痺的蘇秋華(四十九歲,恐嚇等前科),無業,向地下錢莊借貸度日。去年他依照中華電信黃頁廣告,誆稱手中握有跟監所拍光碟,把台南、高雄縣市的多位各級學校校長騙得團團轉,至少九人上當付錢,不過自己不久也在雲林落網。

蘇獲交保後,竟食髓知味,從今年三月開始,根據報紙報導的緋聞、弊案和醫療糾紛,以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打電話向當事人恐嚇,佯稱手中握有證據或光碟,甚至可以拿錢幫忙處理事情。

包括台灣大學、陽明山國家公園、國立科學教育館 、牙醫師公會、減肥名醫劉伯恩、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永和豆漿大王、佛光山、法雨寺、台灣菸酒公司、太子建設、台中縣政府建設課等民間、公家機關,都是蘇嫌打電話恐嚇的對象。

由於蘇鎖定恐嚇取財對象相當多,警方昨天持拘票將蘇及其同夥黃寶璋拘提到案,並起出其記載恐嚇對象的筆記及道具。警訊後,已依恐嚇取財等罪嫌將兩人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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