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問題 - 妨害自由

小葉、阿毅均為十六歲的少年,小葉因與隔壁班同學小偉發生口角,經校方查明予以記大過處分,小葉乃於翌日與同學阿毅到小偉的教室找小偉理論。到達時,阿毅見該班老師尚於講台前,隨即退去,小葉仍向小偉恐嚇「以後給我小心一點,否則你就死定了」等語,致小偉心生畏懼。

另外數日後晚間八點多,小葉打電話請阿毅邀小偉於下課後到校外談判,臨走前,阿毅竟單獨起意,對小偉恐嚇稱「如果不來或向老師報告,會讓你死得很慘。」小偉因為非常害怕,便告訴他的媽媽,小偉的媽媽立刻向警察局報案,經警察局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裁定開始審理。

小葉、阿毅的行為,經少年法庭調查結果認為均有觸犯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名之非行,裁定小葉交付保護管束;阿毅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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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妨害自由 恐難私了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發生一宗用針線將嘴巴縫合之案件,雖然被害人不願追究傷害刑責,而警方也以備案處理,但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表示,就算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但此行為可能已涉及妨害自由,屬於公訴罪,警方應主動偵辦。

洪培根表示,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說,若非是特殊宗教儀式或是行為時,應該不會主動要求他人用針線將其嘴巴縫合,而應該是加害人加以恐嚇、限制自由,甚至強迫被害人進行縫合行為,因此已涉及違反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的強制罪或是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由於這3個法條都是屬於妨害自由罪章所規定,是為公訴罪,不是被害人及加害人得以私了,因此就算是被害人願意放棄傷害罪的追究責任,但警方還是要考量加害人的行為,釐清是否涉及妨害自由罪章,若是有此一情況時,由於其行為已屬於公訴罪,警方應主動偵辦,彰顯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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