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盜版/轉貼/專利/商標/著作權
婚姻法律-結婚/離婚/外遇/通姦/家暴/妨害家庭
債務相關-討債/催款/抵押/假扣押
家庭法律-親子/收養/監護/繼承/遺囑/夫妻財產
刑事犯罪-通姦/性侵害/酒駕/詐欺恐嚇
消費糾紛-醫療糾紛/網路購物/消費者保護法
兩岸婚姻危機、大陸二奶捉姦、兩岸尋人查址、婚姻家暴蒐證、婚前徵信調查、分手服務、外遇偷腥蒐證、工商徵信調查、財產商業調查、仿冒侵權調查、應收帳款催收、 離婚設計。
97年度台灣家暴統計
台灣離婚率統計
外遇率升高影響離婚率
景氣差失業多家暴婦幼增
社會案例分析
家扶中心探訪案例
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新婚三年內求去高居第二位
大老婆的苦惱
結束痛苦的婚姻,和第三者攜手未來
幻想偷情的角色
結束外遇,婚姻挽回、復合
結束婚外情,老公變的超體貼
情敵竟成了姊妹淘
你老婆打電話來
老公和炮友分手,我沒離婚錯了嗎?
致命婚外情,要我墮胎就死給你看!
妻妾不如偷不著
你如何對待情敵及背叛的情人
你的愛情真面目
你能在多角戀情中勝出嗎
你被情人拋棄時的反應為何
你會成為第三者嗎?
我的感情能夠起死回生嗎
面對變心的他,你會做出什麼
最近另一半劈腿指數
測驗你的劈腿指數有多高
誘惑面前你會不會隨意出軌
刑法條文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正當防衛│教唆犯罪│刑罰的種類│易科罰金│緩刑│假釋│公務員犯罪│妨害公務│
妨害秩序│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
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通姦罪│殺人罪│過失致死│傷害罪│妨害自由│侵入住宅│
公然侮辱│毀謗罪│妨害秘密│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恐嚇罪│入侵電腦罪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從舊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3 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6 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 9 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第 11 條
(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探討
離還是不離? |
家暴探討
忍還是不忍? |
外遇捉姦
捉姦求償嗎? |
| 常見的婚姻迷思 離婚不是壞事 不想離婚? 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 |
遇到家暴立即求助避免悲劇 面對家暴受害者該給予什麼協助? 家暴現行犯,警方可立即逮捕 家暴加害人,也需要心理協助 |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