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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苦惱
結束痛苦的婚姻,和第三者攜手未來
幻想偷情的角色
結束外遇,婚姻挽回、復合
結束婚外情,老公變的超體貼
情敵竟成了姊妹淘
你老婆打電話來
老公和炮友分手,我沒離婚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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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不如偷不著
你如何對待情敵及背叛的情人
你的愛情真面目
你能在多角戀情中勝出嗎
你被情人拋棄時的反應為何
你會成為第三者嗎?
我的感情能夠起死回生嗎
面對變心的他,你會做出什麼
最近另一半劈腿指數
測驗你的劈腿指數有多高
誘惑面前你會不會隨意出軌
【蘋果日報 記者 陳東豪 / 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表示,外界常以為婚姻危機常出現在七年之癢'但根據法院統計,二OO三年離婚案中,結婚達九年以上者佔了49.11%,婚姻的危機應出現在九年之癢,而非七年之癢,而新婚三年以內要求離婚者則居次。
晚晴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表示,該協會接觸案例與法院統計類似,結婚逾七年以上與結婚不到一年者,協議離婚比重特別多,尤其不少結婚長達十年以上的夫妻,妻方常等子女較年長後才要求離婚,不願再忍受丈夫,或是妻方在結婚多年後才發現丈夫外遇,而他們的子女也多支持母親的決定。
女提離婚多因虐待
施茂林表示,結婚五到七年之間而要求離婚的夫妻,僅佔二OO三年離婚案件數的百分之八點六三,不到一成,而離婚的主要年齡層是三十五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佔總離婚人數的33.78%,而子女監護權則多判給母親,佔64.77%。
法務部官員指出,近十年來由女方提出離婚者約佔六成四,二OO三年向法院訴請離婚案共七千七百四十四件,女方提出離婚有四千二百零八人,主因是受到虐待,而男方提出離婚有三千五百口十三人,主因是遺棄與有重大事件難以維繫婚姻,這可能與台灣外籍與大陸新娘增加有關。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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