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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台灣家暴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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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率升高影響離婚率
景氣差失業多家暴婦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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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新婚三年內求去高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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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的苦惱
結束痛苦的婚姻,和第三者攜手未來
幻想偷情的角色
結束外遇,婚姻挽回、復合
結束婚外情,老公變的超體貼
情敵竟成了姊妹淘
你老婆打電話來
老公和炮友分手,我沒離婚錯了嗎?
致命婚外情,要我墮胎就死給你看!
妻妾不如偷不著
你如何對待情敵及背叛的情人
你的愛情真面目
你能在多角戀情中勝出嗎
你被情人拋棄時的反應為何
你會成為第三者嗎?
我的感情能夠起死回生嗎
面對變心的他,你會做出什麼
最近另一半劈腿指數
測驗你的劈腿指數有多高
誘惑面前你會不會隨意出軌
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3條(判決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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