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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公會新聞至於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關於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身的狀況來衡量,若是經濟狀況男方優於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可能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於女方,若女方本身財產多於男方,倒是可以在結婚後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起去辦登記(除非有合於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特殊狀況)(註),女方是家庭主婦當然也可以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本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麼意義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辦,目的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可以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後,以後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要求來分。 1. 本文由許俊良律師執筆,目的是提供資訊,而非法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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