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暴蒐證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
事實: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而老人虐待或兒童虐待也時有所聞。

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
事實:家庭暴力發生在各種經濟、教育、種族、宗教背景的家庭,在實際案例中並不乏社經地位高的家庭。

家庭暴力只是偶爾發生,即使發生了也不會惡化。
事實:家庭暴力是隨時會發生,並且循環式的發生,不但不會自動終止,更會愈來愈嚴重,唯有專業服務單位的介入,才能避免暴力情形惡化。

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
事實: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她)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他(她)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加害人對每個人都會有暴力行為。
事實:加害人通常只對家人施暴,甚至只針對家中的某位成員,他們在社交場合上都表現得和一般人無異。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
事實: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平時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是藥物、酒精造成暴力的行為 ?
正確認知:酒精或藥物可能促使暴力的行為更為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虐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成為施虐最好的藉口。

結婚可以改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
事實: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即使不堪虐待,也要忍耐。
正確認知: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直接對被害人,也對其他家人造成了傷害。因此向外界求助,是使家人脫離傷害的唯一方法。

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不方便插手、介入處理。
正確認知:家庭暴力是人身的侵害,是犯罪行為,因此外力的介入是為保護被害者,並且,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容易學習到以暴力處理問題,而成為明日的施虐者,造成社會問題。

只有女性才會受虐,男性不會受虐 ?
事實: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一旦成為受虐者,永遠都是受虐者 ?
正確認知:「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受虐婦女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來虐待她 ?
正確認知:家暴是具有循環性的,從緊張累積期、暴力爆發期、到和平期,受虐者逐漸了解到在施虐者施暴之後,將會有一段平靜的時間,而這是她(他)最渴望的時刻。因此在緊張累積期時,面對可預知暴力即將發生,卻無法控制何時會發生的情形下,有些受虐者可能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爆發暴力,以換得施暴後的平靜期來臨,同時,也可感受到自己至少還握有一點權力,而這樣的權力轉移,對於長期處於尊嚴被踐踏的受虐者來說,只算是扳回一點做人的基本尊嚴罷了!

被害人多少是犯錯在先,或有精神疾病,才會遭受虐待。
正確認知: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很多,被害人有可能因本身自我控制力低、不善溝通、失業,或家庭成員間缺乏正確的認識、平等的關係,而遭受虐待,但不代表被害人一定是有錯或是有精神疾病。相反的,被害人往往因長期受到暴力壓迫,而產生焦慮及緊張的狀況,甚至社會適應不良,不是過度退縮,就是產生過度的攻擊行為,這並不是被害人的錯,這些情形也可以由接受輔導或心理治療獲得改善。

只要受虐婦女願意,她隨時都可以離開施虐者 ?
事實: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家庭暴力的情形一但被揭露,被害人就要面臨離家的困境。
正確認知: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明文規定,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可強制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居住所,而不是被害人離開。

家暴社會局服務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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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脫離家暴陰影時,擁有更多對您有利的證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條中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有:
1.禁止對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連絡行為。
3.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所。
4.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以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
5.加害人在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有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可以命令加害人交出。
6.暫時停止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的行使,必要時可以禁止會面交往。
7.訂定加害人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
8.命加害人給付住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9.命加害人暫時交付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產損害費用。
10.命加害人接受戒除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11.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
12.其他保護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所以,保護令可以藉由對加害人的一些禁止行為,
讓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以保護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

家暴現行犯,警方可立即逮捕

根據家暴法第29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強化兒少照顧與家暴防治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09/05/07
針對媒體7日報導「馬執政周年,綠提人民十大痛苦指標批馬」,其中提及「馬上苦孩子」、「馬上有家暴」一節,內政部表示政府已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生活扶助等,並結合民間團體提供社區照顧服務,協助對象特增列失業者家庭,相關問題可洽1957諮詢;有關通報件數上升顯示民眾家暴防治意識增強,呼籲民眾應持續關心週遭親友,倘遇家暴事件,可撥打113求助。

為因應家長失業、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度過困境,政府目前提供下列措施:

(一)經濟補助方面
1.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用:自98年1月1日起全額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截至3月底已有2萬8,923人次受益。
2、生活扶助:
(1)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地方政府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規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父母雙亡、一方死亡、重病、失蹤、服刑無力扶養之兒童及少年,發給每名兒少每月約1,400元至1,800元之生活扶助費,提供其經濟協助以度過困境,97年有15萬4,607名兒童少年接受補助。
(2)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對遭遇不幸、高風險、經濟急困且有子女需要照顧的家庭,依其兒少人口數每人每月給予3千元的緊急生活扶助,協助緩解經濟壓力以維子女生活安定,97年有2萬1,196名兒童少年受益。
3、托教補助:
(1)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針對中低收入戶年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實際就讀(托)於已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托教費用,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千元,97年有8,165名兒童接受補助。
(2)扶持5歲幼兒教育補助:補助全國滿5足歲經濟弱勢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提供「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之措施,就讀於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總額補助,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者提供「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之措施,因公立幼托機構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福利服務方面:訂定「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家庭支持薄弱、有教養困難或照顧壓力之隔代、單親、原住民、外籍配偶及經濟弱勢家庭等定期訪視、親職教育諮詢服務、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兒童及少年簡易家務指導、寒暑期兒童少年生活輔導服務及特殊需求服務等各項服務,為因應金融海嘯,扶助失業家庭,增列失業家庭為服務對象,並提供失業家長就業機會,結合社區力量,分擔家庭照顧兒童少年之責任,以紓緩弱勢家庭經濟及照顧負荷。

另根據內政部歷年統計,家暴事件每年有7%至26%相當幅度成長,93-97年內政部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及每年成長幅度統計,其中以94年上升26%幅度最大,95年上升約7%幅度最小,97年上升幅度10%居中。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上升,主要因過去大家多將家暴事件當作家務事、認為家醜不可外揚,被害人多半隱忍吞聲,社區民眾亦不願多管閒事,因此通報件數相對較低,近來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化、政府大力宣導家暴防治觀念、建置保護網絡、暢通通報管道,因此家暴事件黑數亦逐漸浮現,顯示民眾對於家暴防治議題的關切程度及求助於政府部門的意願逐年增加。

為擴大對人民的照顧,行政院已規劃建置社會安全網絡計畫,由中央成立1957專線,提供一般社會福利諮詢、失業、經濟問題及涉及跨單位問題之受理,並督導各地方政府成立社會安全網整合服務中心處理上開案件;另有關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等問題,可撥打113求助。


離婚探討

離還是不離?

家暴探討

忍還是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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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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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暴受害者該給予什麼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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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