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徵信調查

我可以將書名或筆名改掉再重新出版嗎?

在兩年前我與一家出版社簽了兩本書,其中有一本註明三年有效期限,另一本則無﹝意味著目前兩本都還在三年期限內,不能自由妥託別家出版社進行再版﹞。去年,該出版社倒閉,聯絡人也找不到了,我的兩本著作無再版可能。今年,有出版社與我接洽想出這兩本書,我可以同意出版嗎?算不算違法?我可以將書名改掉,或筆名改掉之類的作法,在重新出版時避免糾紛嗎?怎樣才能把這兩本書的版權重新確定為我所有?

一、就所述,其中一本有約定三年期限,似乎並非讓與,而係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授權利用。另外一本則需視具體蹉商過程研判雙方約定內容。

二、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故雖出版社已結束營業,但授權仍為有效,是否得再授權他人,應視視契約內容而定。

三、倘不得再授權,則必須了解出版社倒閉,是否為約定解除契約事由,或是否有其他法定解除契約事由,如有此等情事,於解除契約後,即得請求恢復為未經授權之狀態﹝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是否有上述情事則需審閱契約內容後方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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