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盜版/轉貼/專利/商標/著作權
婚姻法律-結婚/離婚/外遇/通姦/家暴/妨害家庭
債務相關-討債/催款/抵押/假扣押
家庭法律-親子/收養/監護/繼承/遺囑/夫妻財產
刑事犯罪-通姦/性侵害/酒駕/詐欺恐嚇
消費糾紛-醫療糾紛/網路購物/消費者保護法
兩岸婚姻危機、大陸二奶捉姦、兩岸尋人查址、婚姻家暴蒐證、婚前徵信調查、分手服務、外遇偷腥蒐證、工商徵信調查、財產商業調查、仿冒侵權調查、應收帳款催收、 離婚設計。
97年度台灣家暴統計
台灣離婚率統計
外遇率升高影響離婚率
景氣差失業多家暴婦幼增
社會案例分析
家扶中心探訪案例
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新婚三年內求去高居第二位
民法條文│刑法條文│勞基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消基法│性騷擾防治法
大老婆的苦惱
結束痛苦的婚姻,和第三者攜手未來
幻想偷情的角色
結束外遇,婚姻挽回、復合
結束婚外情,老公變的超體貼
情敵竟成了姊妹淘
你老婆打電話來
老公和炮友分手,我沒離婚錯了嗎?
致命婚外情,要我墮胎就死給你看!
妻妾不如偷不著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 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律之所允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離婚探討
離還是不離? |
家暴探討
忍還是不忍? |
外遇捉姦
捉姦求償嗎? |
| 常見的婚姻迷思 離婚不是壞事 不想離婚? 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 |
遇到家暴立即求助避免悲劇 面對家暴受害者該給予什麼協助? 家暴現行犯,警方可立即逮捕 家暴加害人,也需要心理協助 |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配偶與人通姦,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