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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之癢佔離婚者半數,新婚三年內求去高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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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不如偷不著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 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 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 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 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
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 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 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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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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